報告鏈接:阿拉善風電市場發展與投資前景預測分析報告(2025版)
報告鏈接:阿拉善光伏發電市場發展與投資前景預測分析報告(2025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分布式光伏項目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內能源發(2025)5號)、《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全區能源領域簡政放權優化程序優化服務的通知》(內能源法改字(2025)83號)等相關文件精神,加快阿拉善盟分布式光伏開發利用,優化能源供應結構,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綠色低碳轉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阿拉善盟內分布式光伏項目行業管理、流程管理、前期工作、備案管理、電網接入、建設管理、運行管理等
第三條鼓勵符合法律規定的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自然人作為投資主體,依法依規開發建設和經營分布式光伏項目。
第四條分布式光伏指在用戶側開發、在配電網接入:原則上在配電網系統就近平衡調節的光伏發電設施。主要分為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四
類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資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380伏。其上網模式可為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或者自發自用余電上網。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資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其上網模式可為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或者自發自用余電上網。
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指利用公共機構以及工商業廠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6兆瓦。其上網模式可為全部自發自用或者自發自用余電上網,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年自發自用電量占比不低于80%。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接入用戶側電網或者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為 35 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 20 兆瓦或者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為110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50兆瓦。其他按照自治區全額自發自用新能源項目相關政策實施。
第二章 行業管理
第五條盟能源局負責根據配電網承載能力分析及預警適時提出本地區分布式光伏建設規模;負責非自然人戶用
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管理,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建設規模;指導項目業主嚴格按照項目備案要求和施工標準推進項目建設,確保項目工程質量和生產運行安全。
第六條旗區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推進轄區內分布式光伏開發利用,承擔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管理;負責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管理;履行屬地監管責任,開展分布式光伏項目日常監管,對違反相關規定的項目,聯合相關部門依法督促整改。
第七條 電網公司負責分旗區配電網分布式光伏承載能力分析、預警及并網服務,按季度公布消納空間及預警結果按要求做好信息發布、并網服務等工作;配合能源主管部門開展安全檢查并對不合格項目進行整改督導。
第三章 流程管理
第八條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由旗區能源主管部門征詢電網公司意見后直接備案,不再開展競爭性配置第九條 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及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由盟能源局組織項目審批。
旗區能源主管部門組織轄區內投資主體開展項目申報,在征求電網公司意見后推薦項目報送盟能源局。盟能源局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競爭性配置工作,根據配置結果形成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方案。
第十條 對于納入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方案的項目,投資主體向項目所在旗區能源主管部門申請備案。旗區能源主管部門核實備案材料的規范性和完整性無誤后,依法依規予以備案登記,并出具項目備案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項目在取得備案證后,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主體應及時向電網公司提交并網申請書、項目投資主體資格證明、發電地址權屬證明等相關材料。待取得電網公司并網意見后方可開工建設。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提供項目備案信息。
第十二條 項目投資主體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合規開展項目建設。項目竣工后,項目投資主體向電網公司提出并網運行申請。電網公司對項目開展并網驗收,驗收合格后方能并網投產
第十三條 分布式光伏項目建成并網后,項目投資主體應及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完善項目信息,按規定完成項目建檔立卡填報工作,建檔立卡應在建成并網后一個月內完成。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由電網公司負責填報并提交相關信息;其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項目投資主體負責填報。
第四章 前期工作
第十四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政策、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管理相關規定,并符合區域配電
網接入現狀及未來規劃。
支持各旗區依法依規推動分布式光伏與建筑、交通、工商業、鄉村振興等領域融合發展。支持在工業園區、建筑屋頂、高速公路邊坡、礦區排土場等場景規劃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
第十五條 自然人戶用和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應利用宅基地范圍內的住宅、庭院開展建設,宅基地范圍可根據政府頒發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建房許可證等相關文件確定。宅基地范圍外的住宅、庭院不得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
一般工商業及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應具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建筑物和設施存在產權不明晰、查封等權屬不清的,需出具間接權屬證明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應當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用地紅線范圍根據規劃許可證、不動產權證等確定。同一紅線范圍內同一用電戶號的不同地塊,應按同一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涉及自發自用的,用戶和分布式光伏項目應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
第十六條 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實施前,投資主體應深入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根據當地新能源資源條件、場址開發條件、電網接入承載力
等關鍵因素,合理確定項目選址、建設規模、建設方案、上網模式等。
第十七條 分布式光伏項目實施前,應對屋頂使用年限周邊環境安全等進行評估,確保安全性和建設可行性。非自然人戶用光伏、一般工商業光伏、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在實施前應對屋頂荷載能力進行第三方評估。第三方評估機構應具備建筑行業工程設計資質,按照《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55021)、《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等規范,全面評估房屋結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利用非自有場所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應當與建設場所所有權人簽訂使用或者租用協議,可視經營方式與位于建設場所內的電力用戶簽訂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協議。
對于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主體與自然人簽訂的合同與協議應當責、權、利對等,不得轉嫁不合理的責任與義務,不得采用欺騙、誘導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居民信息貸款。簽訂的合同應使用國家能源局制發的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標準合同(范本)。在標準合同發布前,可參照國家能源局《戶用光伏產品銷售安裝合同(范本)》和《戶用光伏電站合作開發合同(范本)》。
第五章 備案管理
第十九條 分布式光伏項目實行屬地備案制度,旗區能
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工作。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按照“誰投資、誰備案”的原則確定備案主體。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自然人選擇備案方式,可由電網公司集中代理備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備案。其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投資主體備案,非自然人投資開發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以自然人名義備案。
第二十條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需提供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電站地址權屬證明、擬建項目基本信息(包括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上網模式等信息)等材料。
其他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需提供投資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法人有效身份證明、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電站地址權屬證明、屋頂承載力評估報告、場址租賃協議、擬建項目基本信息等材料。投資主體對提交備案等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按照備案信息進行建設,不得自行變更項目備案信息的重要事項。項目備案后,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
第六章 電網接入
第蝕鉻坐救寇二嚌貽婷釅舍十漣保戔佚貸贄?垟錚條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由電網公司免
費提供接入系統相關方案,其他分布式光伏項目應按規定開展接入系統設計。接入應充分利用電網現有變電站和配電系統設施,在一個并網點接入的容量上限以不影響電網安全運行為前提。按自愿原則配置儲能,可結合需求靈活選擇儲能比例,鼓勵采用共享儲能模式。
第二十三條 接入系統設計完成后,項目投資主體向電網公司提交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電網公司收到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后,于2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的內容完整性和規范性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
第二十四條 電網公司受理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后應當根據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及時會同項目投資主體組織對接入系統設計方案進行研究,并向項目投資主體出具書面回復意見。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110千伏的,電網公司應于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答復意見: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 35 千伏及以下的,電網公司應于10個工作日內出具答復意見。
第二十五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竣工后,項目投資主體向電網公司提交并網運行申請。電網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復核逆變器等主要設備檢測報告,并按照相關標準開展并
網檢驗,檢驗合格后予以并網投產
第二十六條 全額上網、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在并網投產前與電網公司簽訂購售電合同。各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還應當在并網投產前與電網公司及其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
第二十七條 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公司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項目,用戶側的配套工程由項目投資主體投資建設。因項目接入電網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公司投資建設。
第七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八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合理布置光伏組件朝向、傾角與高度。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的,應當滿足建筑物結構安全、消防、防水、防風、防冰雪、防雷等有關要求,預留運維空間。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執行設備、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等相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規范,確保項目建設質量與施工安全。
第二十九條 分布式光優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是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依法加強項目建設運營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并接受所在地區所屬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評估和安全生產監管
第三十條分布式光伏項目采用的光伏電池組件、逆變
器等設備應通過國家規定認證機構的認證,符合相關接入電網的技術要求。參與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的設計、施工、檢測和運維企業應滿足相應資質要求。
從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等環節的主體應當滿足相應資質要求。從事設計業務的,要具備電力行業專業的工程設計資質;從事施工業務的,要具備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以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涉網工程電氣設備安裝調試業務的,應當具備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從事監理業務的,要具備電力工程監理資質。
第三十一條 分布式光伏項目要嚴格控制建設工期及并網時間,原則上在指標下達6個月內完成備案,力爭當年開工,12個月內并網,最晚不得超過次年年底。對于未按規定時間并網的項目,旗區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風電、太陽能發電項目核準(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及時予以清理廢止。
第八章 運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運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可自行或者委托專業化運維公司等第三方作為運維管理責任單位,并按照相關政策文件要求接受涉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運維管理責任單位要定期檢查設備設施的完好程度、性能和工況,及時發現并排除故障,維修或更換
老化的線纜設備,消除各類安全隱患。運維管理責任單位要熟悉電力系統調度管理規程和相關規定,嚴格遵守調度紀律及時準確向屬地能源主管部門和電網公司報告安全事故和設備重大故障情況,并記錄、保存故障期間的有關運行信息,配合開展調查分析。
第三十四條 電網公司及其調度機構應當加強有源配申網(主動配電網)的規劃、設計、運行方法研究,明確“可觀可測、可調、可控”技術要求,建立相應的調度運行機制,合理安排并主動優化電網運行方式。
對于存量具備條件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公司、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根據產權分界點,加大投資建設改造力度,提升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以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保障分布式光伏發電高效可靠利用和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十五條 各旗區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公司定期對轄區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展安全檢查工作,對存在安全隱患或不符合安全運行標準規范要求的項目,及時向項目投資主體下發整改通知單,直至整改合格并驗收通過后方可并網運行。
第三十六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建立組件回收利用機制,對于使用過程中出現破損或者達到使用壽命年限的光伏組件要及時回收,高效處置再利用,防止造成環境污染。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拆除、設備回收與再利用,應當符合國家資源回收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破壞與安全事故事件。
第九章 權益保障
第三十七條 分布式光伏開發應當尊重建筑產權人意愿。利用農牧戶住宅建設的,應當征得農牧戶同意,切實維護農牧戶合法權益,不得違背農牧戶意愿、強制租賃使用農牧戶住宅。
各旗區要優化營商環境,不得設置違反市場公平競爭的相關條件,不得以特許權經營方式控制屋頂等分布式光伏開發資源,不得限制各類符合條件的投資主體平等參與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不得將強制配套產業或者投資、違規收取項目保證金等作為項目開發建設的門檻。
第三十八條項目投資主體需充分考慮電力消納預警相關風險,自主決策是否開展項目備案及工程建設,自愿承擔電網調度及電力消納利用率下降等因素帶來的項目收益風險,做好風險預期管理。
第三十九條 分布式光伏項目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的,發電、用電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公平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阿拉善盟能源局負責解釋,如遇國家或自治區政策調整,與國家或自治區政策不一致的,按國家或自治區政策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