鏈接:江蘇省分散式風電市場發展現狀、趨勢與投資前景預測調研分析報告(2026版)
鏈接:江蘇省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發展現狀、趨勢與投資前景預測調研分析報告(2026版)
關于開展江蘇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相關工作的通知
各經營主體:
依據<<電力市場注冊基本規則>>(發改發監管規[2024]76號)、<<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省發展改革委江蘇能源監管辦關于開展2026年電力市場交易工作的通知>>(蘇發改能源發[2025]1141號),為做好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參與市場交易工作,江蘇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制定了<<江蘇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參與電力市場交易規范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虛擬電廠/聚合商與分布式新能源聚合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6版)>>(以下簡稱"示范合同2026版"),并經江蘇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同時向政府主管、監管部門報備。現就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相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營主體
江蘇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參與電力市場的經營主體主要包括分布式新能源、虛擬電廠等。已注冊生效的分布式新能
源聚合商(以下簡稱"聚合商"),需于2026年2月28日前,按照虛擬電廠基本條件補充相關材料,注冊為虛擬電廠主體類型。
自2026年3月1日起,聚合商主體類型所屬的聚合服務關系將自動切換至虛擬電廠主體類型所屬,切換后聚合商主體類型自動注銷。逾期未完成虛擬電廠主體類型注冊的,聚合商主體類型所屬的聚合服務關系將自動解除,分布式新能源可直接參與市場。
二、聚合管理
1.自2026年1月1日起,聚合服務關系套餐主要為常規電能量套餐、綜合套餐兩類,均需分時段簽訂。
2.虛擬電廠/聚合商2025年12月31日前已與分布式新能源簽訂的綠電套餐,自2026年1月1日起綠電套餐將自動轉化為分時段的綜合套餐,無需聚合雙方重復簽訂。
3.虛擬電廠/聚合商如選擇僅參加常規電能量交易,需與分布式新能源簽訂常規電能量套餐;如選擇同時參加常規電能量和綠電交易,需與分布式新能源簽訂綜合套餐。
4.聚合周期以月度為單位,次月執行的合同最晚需在當月月底前4個工作日完成聚合。
5.聚合合同有效期內,分布式新能源和虛擬電廠/聚合商可通過自主協商變更、解除合同。聚合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最長為一個自然年,到期未簽訂新的聚合套餐且未與原虛擬電廠/聚合商簽訂滾動續約條款的分布式新能源可直接參與市場。
三、結算與偏差處理
1.虛擬電廠/聚合商在批發市場參照直接市場交易的分布式新能源進行結算,并參與市場相關費用分攤與返還。虛擬電廠/聚合商各時段機制電量為所聚合的分布式新能源機制電量的合計值。
2.分布式新能源各時段機制電量按照相關規定結算,相應時段上網電量(扣除納入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的電量)按照聚合套餐價格結算。
3.綠電交易中電能量與綠色電力環境價值分開結算。分布式新能源和電力用戶的綠色電力環境價值部分按當月合同電量、分布式新能源上網電量(扣除納入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的電量)、電力用戶用電量三者取小的原則確定結算電量,以綠色電力環境價值價格結算,其中分布式新能源當月合同電量暫根據虛擬電廠/聚合商當月交易結果,按其實際上網電量(扣除納入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的電量)占比進行分配。后續將根據省內市場規則,推進虛擬電廠/聚合商在交易申報時將綠電需求電量全部關聯至各分布式新能源,形成當月合同電量。
四、聯系方式
附件1:江蘇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參與電力市場交易規范
指引
附件2:虛擬電廠/聚合商與分布式新能源聚合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6版)
江蘇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參與電力市場交易規范指引
為進一步做好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參與市場交易工作,根據<<電力市場注冊基本規則>>(國能發監管規[2024]76號)、<<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5]1656號)、<<省發展改革委江蘇能源監管辦關于開展2026年電力市場交易工作的通知>>(蘇發改能源發〔2025]1141號)、<<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江蘇省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蘇發改規發[2025]5號),制定本規范指引。
一、背景及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深改委第二次會議上強調,要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充裕、經濟高效、供需協同、靈活智能的新型電力系統,為電力行業牢記"國之大者"、推動電網轉型發展提供了科學指引。近年來,江蘇加快推進新能源產業發展,據測算,2030年前后,江蘇新能源裝機占比將超過50%,總量將達1.5億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具有開發靈活等特點,已成為重要的清潔電源類型。為支撐分布式新能源的發展,充分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促進提升新能源消納能力,需平穩有序推動分布式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以市場化手段促進江蘇省內分布式新能源配置,緩解新能源可持續投資與新能源消納的矛盾,是進一步深化全國統一電力市
場建設的關鍵問題。
二、基本原則
市場導向。堅持市場思維、凝聚市場共識,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環境,著力完善適應分布式新能源參與市場的機制,推動分布式新能源全部進入電力市場,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
有序銜接。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落實新能源全面入市要求,完善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參與市場交易機制,為分布式新能源入市交易做好銜接。
優質服務。規范市場注冊、交易組織、交易結算等業務流程,健全交易平臺功能,依托綠電綠證服務體系為分布式新能源入市交易提供便捷、優質服務。
三、聚合主體
江蘇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參與電力市場的經營主體包括分布式新能源、發電類虛擬電廠、聚合商等。后續將推動聚合商向虛擬電廠轉變。
(一)分布式新能源
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依法取得發電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依法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具備分時計量條件;已簽訂分布式新能源購售電合同;已簽訂新能源場站并網調度協議。
(二)虛擬電廠/聚合商
聚合商: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滿足相應資質要求。法人資格證明、
資產總額、從業人員、經營場所和技術支持系統、企業及法人信用等注冊信息、注冊流程暫可參照售電公司執行。
虛擬電廠:參照<<電力市場注冊基本規則>>(國能發監管規[2024]76號)執行。
根據分布式新能源上一年度上網電量,按<<售電公司管理辦法>>(發改體改規[2021]1595號)標準收取履約保障憑證。同時擁有售電公司與虛擬電廠/聚合商身份的經營主體,履約保障憑證額度應能同時覆蓋各身份分別應繳納履約保障憑證額度的,可無需拆分提交。
四、聚合方式
(一)聚合范圍
全省范圍內具備分時計量條件的分布式新能源可通過虛擬電廠/聚合商聚合參與交易。后續,根據市場建設需要,可考慮按電網分區、220千伏母線節點、設區市等分類聚合。
(二)聚合方式
分布式新能源與虛擬電廠/聚合商的聚合關系通過交易平臺以協商交易方式確立。分布式新能源在同一合同周期內僅可與一家虛擬電廠/聚合商建立聚合關系,分布式新能源全部上網電量通過該虛擬電廠/聚合商聚合的方式進行市場化交易。根據市場建設需要,可探索通過邀約、掛牌等多種交易方式確立分布式新能源與虛擬電廠/聚合商建立聚合關系。
具體方式如下:
1.協商交易指虛擬電廠/聚合商向分布式新能源發起聚合套餐要約,分布式新能源確認下單形成的交易;
2.邀約交易指分布式新能源非公開指定一個或公開向多個虛擬電廠/聚合商發起要約邀請,虛擬電廠/聚合商響應邀約后向分布式新能源發起聚合套餐邀約,分布式新能源確認下單形成的交易;
3.掛牌交易指虛擬電廠/聚合商公開發布聚合套餐要約,分布式新能源確認下單形成的交易。
(三)聚合套餐
聚合套餐包括常規電能量套餐、綜合套餐兩類。只參與批發市場常規電能量交易的虛擬電廠/聚合商應與分布式新能源簽訂常規電能量套餐。參與批發市場常規電能量交易和綠電交易的虛擬電廠/聚合商應與分布式新能源簽訂綜合套餐,簽訂綜合套餐的分布式新能源為未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政策范圍內或自愿放棄對應電量補貼、已在國家能源局資質管理中心建檔立卡并匹配成功且具備分時計量條件的風電和光伏發電企業。
常規電能量套餐有分時固定價、分時浮動價兩種方式,其中分時固定價套餐為布式新能源與虛擬電廠/聚合商分別約定24個時段固定的常規電能量結算價格;分時浮動價套餐為分布式新能源與虛擬電廠/聚合商分別約定24個時段常規電能量結算價格在批發市場月度或能量塊交易分時成交均價的基礎上浮動。
綜合套餐有分時固定價、分時浮動價兩種方式。分時固定價套餐為分布式新能源與虛擬電廠/聚合商分別約定24個時段固定的綜合價格,其中綠電環境價值由批發市場綠電合
同中的綠電環境價值直接傳導,常規電能量價格由綜合價格減去綠電環境價值確定。分時浮動價套餐為分布式新能源與虛擬電廠/聚合商分別約定24個時段綜合結算價格在批發市場月度或月內綠電分時成交均價的基礎上浮動,其中綠電環境價值由批發市場綠電合同中的綠電環境價值直接傳導,常規電能量價格由綜合價格減去綠電環境價值確定。
(四)聚合管理
聚合周期以月度為單位,次月執行的合同最晚需在當月月底前4個工作日完成聚合。聚合合同有效期內,分布式新能源和虛擬電廠/聚合商可通過自主協商變更、解除合同。聚合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最長為一個自然年,到期未簽訂新的聚合套餐且未與原虛擬電廠/聚合商簽訂滾動續約條款的分布式新能源可直接參與市場。
五、市場交易機制
(一)聚合交易單元建立
按照虛擬電廠/聚合商組建交易單元,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后,同時參加常規電能量和綠電交易的注冊信息、聚合關系、交易單元、結算單元均需保持一致。
(二)批發市場交易
虛擬電廠/聚合商聚合分布式新能源參與批發市場交易時,參照分布式新能源直接參與批發市場交易規則執行。售電公司參與綠電交易時,應提前與電力用戶建立代理服務關系,并在交易申報時將綠電需求電量全部關聯至代理用戶。
虛擬電廠/聚合商聚合分布式新能源參與綠電交易時,應提前與分布式新能源建立聚合服務關系。
(三)價格形成
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參與市場價格按照其與虛擬電廠/聚合商簽訂的聚合套餐執行。
虛擬電廠/聚合商參與批發市場的交易價格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
(四)合同簽訂與執行
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虛擬電廠/聚合商參照批發市場合同簽訂方式執行。
分布式新能源與虛擬電廠/聚合商簽訂的聚合合同中應明確聚合電量、聚合價格。
六、結算與偏差處理
(一)常規電能量交易結算
虛擬電廠/聚合商在批發市場參照直接市場交易的分布式新能源進行結算,并參與市場相關費用分攤與返還。各時段機制電量為所聚合的分布式新能源機制電量的合計值。分布式新能源各時段機制電量按照相關規定結算,相應時段上網電量(扣除納入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的電量)按照聚合套餐價格結算。
(二)綠電交易結算
綠電交易中電能量與綠電環境價值分開結算。電能量部分按照本章上述條款開展結算。
分布式新能源和電力用戶的綠電環境價值部分按當月
合同電量、分布式新能源上網電量(扣除納入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的電量)、電力用戶用電量三者取小的原則確定結算電量,以綠電環境價值價格結算,其中分布式新能源當月合同電量暫根據虛擬電廠/聚合商當月交易結果,按其實際上網電量(扣除納入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的電量)占比進行分配,后續將推進虛擬電廠/聚合商在交易申報時將綠電需求電量全部關聯至各分布式新能源,形成當月合同電量。如省內交易規則有新規的,從其規定。
同一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多個分布式新能源簽約(或經分配建立合同上的對應關系),總用電量低于總合同電量的,該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對應于各分布式新能源的用電量按總用電量占總合同電量比重等比例調減;同一分布式新能源與多個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簽約的(或經分配建立合同上的對應關系,總上網電量(扣除納入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的電量)低于總合同電量時,該分布式新能源對應于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的上網電量(扣除納入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的電量)按總上網電量(扣除納入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的電量)占總合同電量比重等比例調減。
七、綠證核發劃轉
綠證根據分布式新能源結算電量,按國家規定將相應綠證劃轉至各分布式新能源的綠證賬戶。
八、安全校核
虛擬電廠/聚合商的批發市場成交電量按相關規則安全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