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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香港:“屬地+屬人”相結合,防止監管套利
香港《穩定幣法條例》由香港金融監管局(HKMA)主導發牌和監管,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多部門交叉監管而產生監管套利,有助于提升監管效率。從監管的范圍來看,覆蓋范圍較為廣泛,三類活動均需要接受監管:1)在香港發行穩定幣2)發行港元穩定幣(無論是境內還是境外);3)向香港公眾推廣穩定幣。因此不論是全部還是部分錨定,只要在香港發行,都需要受到香港的監管,即使不在香港發行,但是其中掛鉤港元的部分,也需要受到香港監管,這種制度設計體現了“價值錨定”的思路,有望使香港在全球的穩定幣競爭中占據優勢。
2 美國:積極推進《GENIUS Act of 2025》,完善穩定幣監管
美國穩定幣的監管在 2025 年5 月迎來重大突破,核心框架以聯邦立法為主力圖平衡金融創新和風險控制。美國于 2025 年5月 19 日,通過了《GENIUS Actof 2025》程序性投票,旨在為美元掛鉤支付型穩定市提供聯邦監管框架
GENIUS 法案要點:1)定義與范圍:僅監管“支付穩定幣”(用于支付結算、與法定貨幣 1:1 掛鉤的數字資產),排除算法穩定幣和非足額抵押型貨幣;2)儲備資產要求:要求 100%足額儲備(至少 1:1 的儲備金),必須由現金、短期美元國債、期限 7 天及以下的回購和逆回購、貨幣市場基金、受保護的中央銀行準備金存款等低風險資產的支持,禁止儲備資產再抵押。3)機構準入:銀行和非銀機構并行,銀行機構可通過子公司發行,同時受到聯邦銀行法約束。非銀機構方面,穩定幣流通量在 100 億以內的發行人可以選擇在州級監管制度下進行監管
3 歐盟:MiCA 框架下的“功能性監管”
歐盟對于加密資產的監管走在全球前列。發布全球首部加密資產監管規則,對加密資產的監管立法和市場格局產生深遠影響。歐盟出臺相關法規時間較早,歐盟于 2023 年4月 20 日通過了首個歐盟范圍內的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Marketsin Crypto-Assets,MiCA),也是全球首部針對加密資產市場的監管法律,MiCA于2023年5月31 日簽署后,于2024年12月 30 日起正式實施,旨在規范加密資產市場創新發展的同時保護消費者權益,
MiCA 對于加密資產的定義:利用分布式賬本技術(DLT)或相似技術進行轉
移或存儲的一種數字化價值或權利表示形式。MiCA 對于加密資產的定義與金融穩定理事會(FSB)類似,MiCA 定義的加密資產主要包括加密貨幣、穩定市和資產代幣化三類,MiCA 只對加密貨幣和穩定市進行監管。
MiCA 的監管執行機構分為歐盟層面和成員國兩個層面。1)歐盟層面:MiCA歐盟層面的監管執行機構主要包括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和歐洲銀行管理局(EBA),這兩大機構負責制定技術標準和提供司法解釋,在法規的具體落地層面為歐盟各國提供具體的監管指引:同時,歐洲銀行管理局(EBA)還負責監管重要穩定幣發行商;2)成員國層面:由成員國指定本國的加密資產監管機構,一般為本國的金融市場監管部門或央行,例如德國由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監管法國、荷蘭、奧地利等國由金融市場管理局監管,意大利和西班牙由證券市場管理委員會監管加密資產,匈牙利、捷克、愛爾蘭、立陶宛等國加密資產監管則由央行負責監管。
4 新加坡:首個全面監管體系,只允許法幣抵押型
2023 年8月,新加坡金管局(MAS)出臺《穩定幣監管框架》,明確允許發行和單一貨幣錨定的穩定幣(Single-currency stablecoin,SCS),錨定貨幣可以為新加坡元或其他 G10 國家貨幣(美元、澳大利亞元、加拿大元、英鎊、歐元、日元、新西蘭元、挪威克朗、瑞典克朗和瑞士法郎),新加坡出臺的《穩定幣監管框架》是全球首個全面監管體系,
MAS 要求單一貨幣穩定幣的發行方必須滿足相關要求:1)價值穩定性:單貨幣儲備資產將受到與其構成、估價、托管和審計相關的要求的約束,以提供高度的價值穩定性保證。2)資本:發行方必須維持最低基礎資本和流動資產,以降低破產風險,并在必要時實現業務的有序關閉。3)按面值贖回:發行方必須在收到贖回請求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將單一貨幣穩定幣的面值返還給持有人。4)披露:發行方必須向用戶提供適當的披露,包括有關單一貨幣穩定幣的價值穩定機制、單一貨幣穩定幣持有人的權利以及儲備資產審計結果的信息,
僅允許銀行和非銀機構實體發行SCS。1)銀行機構;2)非銀機構:SCS總流通價值若超過 500 萬新元,若發行人的 SCS 總流通價值低于 500 萬新元,則不受 SCS 框架約束,此類發行人不能將其 SCS 標記為“MAS 監管認可的 SCS”.